近日,我省印發(fā)《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等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四類納稅人可享受個稅減征政策作了說明。
《通知》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以下統(tǒng)稱納稅人)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可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其中,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征額不超過6000元;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征額不超過6000元;納稅人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個所得項目享受減征政策,不重復享受。納稅人同時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不重復享受;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政府根據(jù)受災情況,在不超過扣除保險賠款等后的實際損失額內確定減征稅額、減征對象、減征所得項目和減征期限。
此外,《通知》中還提到,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可根據(jù)本通知制定具體征管規(guī)范。各級財政、稅務、民政、殘聯(lián)、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確保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落到實處。